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时间: 2025-07-14 至 2025-08-18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2024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中央层面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系统性、总体性、框架性制度设计。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在充分吸收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及各地民政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省民政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形成了《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将书面意见或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山东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下午17:00。
联系人:王强,联系电话:(0531)51781335。
公务邮:sdmzylc@shandong.cn。
传 真:(0531)51781336。
附件:《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民政厅
2025年7月14日
一、起草背景
去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中央层面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系统性、总体性、框架性制度设计。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推动中央部署落地落实,今年1月21日,我厅向省委办公厅提出配套发文的请示。3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复同意我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去年8月,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上当好排头兵的意见》,提出构建“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社会有情、家庭有爱”的山东老龄和养老工作高质量发展格局。《实施意见》严格遵循省委深化改革要求,立足“走在前、挑大梁”的目标定位,围绕“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作用”“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家庭基础性作用”四个方面,加快建设符合山东省情、具有山东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内容框架
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列出到2029年的主要工作目标。第二部分,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府主导作用,主要是增加制度供给、夯实基本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要素保障等4条工作措施。第三部分,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主要是加强主体培育、扩大有效供给、强化产业发展、深化科技创新等4条工作举措。第四部分,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作用,主要是发挥村居作用、加强互助养老、推动志愿服务、增强权益保障等4条工作举措。第五部分,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家庭基础性作用,主要是加强个人规划、强化家庭尽责、深化政策赋能等3条工作举措。
三、主要创新点
(一)注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保持战略定力、坚持长期主义。《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推动《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等文件高标准落实,不标新立异、不另起炉灶,坚持一茬接着一茬干、一张蓝图绘到底,将重点任务、发展目标等进行承接贯通,确保改革工作“滚动”向前。
(二)注重政策系统性和协同性。《实施意见》深化系统观念、注重战略统筹,摈弃单纯的养老观,将养老工作置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大局中。在参与力量上,注重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四方协同;在发展方向上,注重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在服务模式上,注重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一体贯通,在体系支撑上,注重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建立健全。
(三)注重政策实践性和前瞻性。《实施意见》既注重总结固化近年来我省在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普惠养老机构认定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医养结合、“五床联动”、银发经济等方面的实践性经验做法,又坚持改革创新,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要素保障、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诸多创新性举措。对一些国家明确规定或我省已经落实的政策措施,能不重复提的就不重复提,确保政策的含金量和实效性。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由省民政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为保证制订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省民政厅广泛征求和听取了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25年7月14日至8月18日,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及《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和《政策解读》,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意见。公众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2025年7月14日至8月18日,我厅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提交的意见和建议。